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图书资料相关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图书资料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开展图书馆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或主要参与大型书目索引或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编制工作,或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并得到推广。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主要负责文献采访工作或编目数据审校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重要书目推荐或书评品牌项目等并得到推广。
3.主持或主要参与重大阅读推广服务品牌项目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图书馆社会教育项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其中一项相关技术工作,或承担大型系统(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3.主持或主要参与智慧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或古籍数字化建设与科学利用等重大项目。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或修订业务发展规划或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图书馆学方面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调研工作,相关成果得到采纳。
3.主持或主要参与图书馆学相关业务辅导工作,进行培训授课或组织举办业务培训班。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为突出的学术科研能力,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员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参与名次规定为:项目的前5名,子项目的前3名;省(部)级项目的前3名,子项目为主持人)。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并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3名),并经验收合格。
4.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3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二)具有较为的业务技能和突出的实践工作能力,取得具有显著实用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工作项目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主持或主要参与指排名前3名):